塔什库尔干县离婚纠纷情况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一个部分,婚姻是家庭存在的原因和基础。家庭的不稳定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平平安安和谐社会的现代社会中、家庭的不稳定引起了离婚纠纷的发生。由此可见、离婚纠纷不再是夫妻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一、 近三年我院受理离婚案件情况。
2013年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共为111件,其中调解81件,撤诉20件。111件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为66件,调解和好的是26 件,在离婚案件中占得比例为39.39%,调解离婚的是40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原告的为36件,离婚案件中占得比例为54.54%。 2014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总共为115件,其中调解96件,撤诉9件。115件民事案件中76件是离婚纠纷案件,其中调解和好的是27件,在离婚案件中占得比例为35.52%,调解离婚的是49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原告的为32件,离婚案件中占得比例为42.10%。2015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为133件,其中调解的是89件,撤诉的是11件。133件民事案件当中离婚纠纷案件为52件,调解和好的是23件,在离婚案件中占得比例为44.23%,调解离婚的是29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原告的为25件,离婚案件中站的比例为48.07%。
三年以来,我院没有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刑事审判部门也没有受理过重婚或者家庭暴力的案件。
二、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原因。
1、感情基础薄弱。我县是以塔吉克民族为主的自治县。民族风俗和民族习惯比较强。一些父母到现在还是没有脱离封建思想的影响,包办子女的婚姻、导致子女草率结婚、彼此不了解对方、出现性格不合、婚姻难以维持长久。
2、因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变化、引起了离婚。有时候、经济收入决定一个人的性格。夫妻双方收入的不平衡导致夫妻思想的改动。如果男方有经济收入、女方没有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缺少尊重而对女方进行家庭暴力、经常殴打、侮辱女方、妻子忍无可忍为了摆脱家庭的拆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有经济收入、男方没有的情况下、同样也有女方看不起丈夫、不尊重对方、侮辱对方的尊严、给对方进行精神压力、迫使对方选择离婚。
3、父母的过渡干涉。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干涉是夫妻离婚的最大原因之一。在我县、有些父母的脑子里还是存在封建思想的影响、喜欢干涉子女的婚姻、总想让他们服从自己、直接干涉夫妻之间的关系。对儿媳还是女婿稍微不满意、就要他们离婚、严重影响夫妻两的感情、让子女们下压力不得不选择离婚。
4、第三者的插足导致离婚。在我县因第三者的插足而离婚的案件较多。有时候、夫妻彼此感情不合、一方在外寻找感情寄托、一旦其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这样的现象、不得不对方离婚、有时对方虽然不想离婚、但是为了自己的尊严、面对不了现实就忍无可奈的提出离婚。
三、对我县离婚纠纷的解决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核心。社会的稳定须以家庭的稳定为前提。维护家庭的稳定性、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减少离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稳定社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培养依法办事的习惯。通过宣传、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婚姻等观念深入人心。加强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帮助人民群众脱离封建思想、养成办事依法、做事不违背社会道德的习惯。
2.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我县人民对基层组织的信任还是不够。在婚姻关系一出矛盾、想直接来法院解决矛盾。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强化其职能、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基层的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将矛盾解决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3.做好调解工作、尽管维护婚姻稳定。法官的办案水平关系到离婚纠纷的适当处理。因此、法官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并且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多做一些思想教育工作、让当事人认识到离婚对儿女的不利影响、要维持婚姻、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4. 制定一部处罚原则、将干涉婚姻的第三者进行惩罚。目前,在我国婚姻法或者刑法当中对婚姻干涉者或者第三者的处理没有任何的规定。因此、在我县也好、其他地区也好、法院对婚姻干涉者即第三者无法采取任何措施、无法让第三者尝到法律的惩罚。不想离婚的受害者只能提出离婚、对第三者产生一种仇恨的看法、想找机会报仇。这种状态、最后可能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果第三者不受到法律的惩裁、第三者会越来越多、破坏更多的家庭、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更大、社会矛盾更多。所以、制定一部类此相关的处罚原则是我县创建平安稳定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