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借款已过3年,是否意味着借借人就可以不用还款了呢?近日,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康某借款合同一案,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
2013年5月10日,被告康某向原告塔什库尔干县某金融机构贷款98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并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时约定逾期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已付或应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法以及公告费等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康某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6日欠原告借款本金957479.51元,利息621536.02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此款。
诉讼中,被告康某称,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和金额,但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现距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被告可以拒绝还款。
【审理与裁判】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自2016年5月10日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2019年9月2日),确已过3年。又查明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告康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一份,康某当面签收。
法官当庭向被告康某释法明理,告之其诉讼时效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后双方当庭达成给付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正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告康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康某当面签收。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的2016年12月6日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庭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康某的借款还需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