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某宝石协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2万元,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某宝石协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其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期间多次联系其法定代表人未果,无法履行,案件执结难度大。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塔什库尔干县某宝石协会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确有该财产,并且分别在两个公司找到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玉石料)。由于该玉石料放置时间长,涉及放置费、租金等费用,该负责人以多种借口推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月25日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同喀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放置财产的公司进行当面约谈,进行释法析理工作,经过两天的共同努力,顺利将玉石料查封扣押,取得了圆满的效果。
此次上级法院协助本院执行,最大限度地节约执行成本,有效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涉案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促使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威严,树立法律权威,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