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喀什某某矿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10-29 21:22:49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 |
(2013)塔法执字第13号 |
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塔法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喀什XX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金X 本院在执行(2008)塔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王XX与喀什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喀什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新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4月24日,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喀民终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08)塔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5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执行(2008)塔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龙 审判员:吐尔逊 审判员:吾尔曼江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西尔瓦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