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拖欠工程进度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11-02 13:12:29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3)塔民初字第8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塔民初字第80号

原告蒋某某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蒋某某诉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某某拖欠工程进度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某某拖欠实际施工人蒋某某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存在,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积极主动将拖欠的工程款进度款交原告蒋某某发放了民工工资,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不再有其他任何的纠纷;原告要求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蒋某某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必桥

                        审判员:梁树焕

                        人民陪审员: 牛春红             

            

                        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常亚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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