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2-08-15 18:34:56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2塔法执字01号 |
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塔法执字第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银。 被执行人喀什悦扬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塔什库尔干县班迪尔乡。 法人代表:金勇。 本院在执行(2012)塔法执字第01号王永银与喀什悦扬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喀什悦扬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新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塔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龙 审判员:吐尔逊 审判员:吾尔曼江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西尔瓦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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